1.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1)民用建筑和厂房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表1
火灾 危险等级 | 最大净空高度H/m | 喷水强度/ [L/(min.㎡)] | 作用面积/ ㎡ | 火灾延续时间/h | |
轻危险级 |
≤8 | 4 |
160 |
1 | |
中危险级 | I级 | 6 | |||
Ⅱ级 | 8 | ||||
严重危险级 | I级 | 12 |
260 | ||
Ⅱ级 | 16 |
注:系统最不利点处洒水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MPa.
(2)民用建筑和厂房高大空间场所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表2
使用 场所 | 最大净空高度H/m | 喷水强度/ [L/(min.㎡)] | 作用 面积/㎡ | 喷头最大间距S/m | 火灾延续时间/h | |
民用建筑 | 中庭、体育馆、航站楼等 | 8<H≤12 | 12 |
160 |
1.8≤S≤3 |
1 |
12<H≤18 | 15 | |||||
影剧院、音乐厅、会展中心等 | 8<H≤12 | 15 | ||||
12<H≤18 | 20 | |||||
厂房 | 制衣制鞋、玩具、木器、电子生产车间等 |
8<H≤12 |
15 | |||
棉纺厂、麻纺厂、泡沫塑料生产车间等 |
20 |
注:当民用建筑高大空间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为12<H≤18时,应采用非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
2.干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1)干式系统喷水强度应按表1的规定值确定。
(2)系统作用面积应按表1对应值的1.3倍确定。
3.预作用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1)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表1的规定值确定。
(2)当系统采用仅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直接控制预作用装置时,系统的作用面积应按表1的规定值确定。
(3)当系统采用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充气管道上设置的压力开关控制预作用装置时,系统的作用面积应按表1规定值的1.3倍确定。
4.雨淋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雨淋系统的喷水强度和作用面积应按表1的规定值确定,且每个雨淋报警阀控制的喷水面积不宜大于表1中的作用面积。
5.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水幕系列类别 | 喷水高度H/m | 喷水强度/[L/(min.㎡)] | 喷水工作压力/MPa |
防火分隔水幕 | ≤12 | 2 | 0.1 |
防护冷却水幕 | ≤4 | 0.5 |
注:1.防护冷却水幕的喷水点高度每增加1m,喷水强度应增加0.1L/(s·m),但超过9m时喷水强度仍采用1L/(s·m)。
2.系统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系统设置部位的耐火极限要求。
6.局部应用系统
(1)局部应用系统应用于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8m的民用建筑中,为局部设置且保护区域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m2的湿式系统。设置局部应用系统的场所应为轻危险级或中危险级I级场所。
(2)系统设计参数
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的设计基本参数:
喷水强度应符合表1,持续喷水时间不应低于0.5h
采用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设计基本参数:
作用面积内开放的喷头数量:
(1)当保护区域总建筑面积超过300㎡或最大厅室建筑面积超过200㎡,开放喷头数量应按10只确定
(2)当保护区域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开放喷头数量应按最大厅室喷头数+2.当少于5只时,取5只;当多于8只时,取8只
采用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设计基本参数:
作用面积内开放喷头数量应按不少于6只确定
7.仅在走道设置洒水喷头等情形的设计基本参数
仅在走道设置洒水喷头的闭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系统的作用面积应按最大疏散距离所对应的走道面积确定
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的设计基本参数:
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表1规定值的13信确定
当采用防护冷却系统保护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的设计基本参数:
(1)喷头设置高度不超过4m时,喷水强度不应小于0.5L/(s.m);当超过4m时,每增加1m,喷水强度应增加0.1L/(s.m)
(2)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系统设置部位的耐火极限要求
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h确定(除规范另有规定外)。